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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6 16:27:33| 人氣8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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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透天厝,按非供自住樓層比例課徵特銷稅。

王小姐詢問,其日前出售持有期間1年以上2年以內之透天厝(3層樓)總價額6,000,000元,符合1屋且已辦竣戶籍登記,但是1樓有部分面積作營業使用,應如何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特銷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雖已辦竣戶籍登記,但是持有期間有部分樓層全部或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在104年12月31日前銷售持有2年內房地時,應依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再乘以適用稅率(持有1年以內為15%,1年以上2年以內為10%),即為應申報及繳納之特銷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王小姐出售透天厝之總價額為6,000,000元,且持有期間為1年以上2年以內,因1樓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2、3樓為自住,是其特銷稅應申報銷售價格為2,000,000元(6,000,000元×1/3),應繳納稅額為200,000元(2,000,000元×10%)。
該局特別提醒,特銷稅計算方式不是以面積,而是按樓層數比例計算,且以實際使用層數為準,民眾出售透天厝應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發佈單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5-08-05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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