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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9 16:57:26| 人氣3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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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並繳納結算稅額,主動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考量現代人工作繁忙,及順應網路使用普及之優勢,為解決納稅義務人每年5月報稅事項,財政部提供多元及更便捷結算申報方式,例如稅額試算服務、網路申報(可向稽徵機關或以自然人憑證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等方式,供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每年5月期間目前仍有部分納稅義務人未利用前開申報方式辦理結算申報,故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又財政部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特訂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將未申報應課稅所得額在25萬元以下或其漏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下,金額微小之一般違章案件,免予處罰之規定。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未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本局核定綜合所得總額100萬餘元,應補稅額2萬餘元,並處罰鍰8千餘元。甲君不服,主張因緊急住院治療,嗣於102年5月底出院,並判定為中度殘障者,因申報期間發生重大疾病,非蓄意迴避申報,請予撤銷罰鍰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君99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皆未申報,係收受未申報核定稅額繳款書後補繳應補稅額(因未達裁罰標準,故補稅免罰),是甲君101年度是否有誠實申報之意願不無疑義,又甲君102年5月申報期間雖無法自行申報,仍可由配偶代理申報或於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前自動補申報,本件違章事證明確為由,駁回在案。
該局特別呼籲,現行綜合所得稅制係採自行申報制,所得稅法第71條定有明文,故納稅義務人可多利用首揭方式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勿心存僥倖,以免被查獲後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5/4/7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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