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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2 11:42:14| 人氣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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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於102年度出售證券,符合應核實課稅範圍者,如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請儘速辦理補申報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102年度出售證券且符合應核實課稅範圍者,應於103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該分局特別提醒,尚未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之納稅人,應儘速辦理補申報。

  該分局說明,有下列情形者,應按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該所得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1、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者。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3、102年1月1日以後初次上市、上櫃之公司,股東於101年12月31日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屬承銷取得之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上述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非屬興櫃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102年1月1日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就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部分,課徵20%之基本稅額。惟自102年1月1日以後,該項證券交易所得一律應依規定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稅率為15%。

  該分局再次提醒,個人如有出售符合上述屬應核實課稅範圍之證券,尚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申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向居留、停留地或代理人戶籍所在地所屬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科處罰鍰。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 張家銘,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08)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5/3/31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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