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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 17:05:50| 人氣1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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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發票不實金額微小,有條件免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難免因一時疏忽將銷售額記載錯誤。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係指開立銷售額,非指實際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者,可免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商店賣出商品100元,實際銷售額100元,應開立金額為100元,卻誤開為1,100元,因開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金額在1,000元以下(1,100元-100元),適用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若甲商店誤開為10,000元,則不符減免處罰標準,應予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依規定裁處時,是以該張發票之「實際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如本案例實際銷售額100元,原應處罰鍰1元(100元 × 1%),惟因少於最低處罰金額,故應處罰鍰1,5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誤開發票金額微小者,雖然現行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但1年內如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依該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規定,仍不能適用免罰規定,營業人應特別留意發票開立之正確性。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羅依萍,電話:04-23051111轉8513)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5/3/3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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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心情日記(隨筆、日記、心情手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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