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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1 08:52:29| 人氣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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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可否辦理更正


(彰化訊)納稅義務人詢問因欠繳綜合所得稅遭移送強制執行,事後發現原核定所得有誤,經向扣繳單位提出更正後,所得已減少,可否要求國稅局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補繳稅款?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分署強制執行,除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才可以暫緩移送執行。但是已移送執行之案件,雖已逾復查期限,若原核定稅捐有誤,仍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

該分局指出,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在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尚屬有別,應不發生重新發單之問題,故應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持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稽徵機關會將更正後金額函請行政執行分署繼續執行,不再展延期限重新寄發稅單,納稅義務人仍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繳納。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接到稽徵機關稅單時,如認為核定內容與實際不符,應於繳納期限內申請更正,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服務管理課高水雄,電話:04-7274325807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1/11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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