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4-11-18 08:55:38| 人氣4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個人借貸金錢損失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否列為財產交易損失之特別扣除額?


近日高雄市苓雅區林小姐來電詢問:個人與朋友間有借貸金錢行為,但該朋友來電表示無法清償,也無法得知該朋友之去向,借與朋友之金錢損失,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其列為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之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財政部67322日台財稅第31905號函釋規定,借貸金錢未獲清償之損失,核非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財產交易損失,不得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

高雄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金錢借貸未獲清償所造成之損失,尚非所得稅法所稱財產交易損失。另未獲償之本金,亦不得在已實現之利息所得中扣除。【#547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延南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92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1/17

台長: 板新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