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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4 09:17:17| 人氣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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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應稅土地,應課徵贈與稅並處罰


(沙鹿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贈與人假藉免

徵贈與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土地者,其與實質贈與應

稅土地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課徵贈與稅並處罰。

該所近期查獲一案件,甲君與乙君為兄弟關係,均持有1

土地,雙方於1025月間,安排各自贈與極少部分持分土地予

對方,旋於同年7月間辦理土地共有物分割,分割後雙方各自取

得對方全部持分土地,乙君嗣於同年8月間將取自甲君之土地回

贈甲君,並主張該筆土地係農地作農業使用,符合遺產及贈與稅

法第20條第5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免徵贈與稅,其最終

目的,即係雙方利用創設共有土地分割及遺產及贈與稅法不計入

贈與總額可免徵贈與稅之規定,使甲君取得乙君原有整筆之應稅

土地,其實質與直接贈與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惟此種透過迂迴安

排,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

該當,藉以達到免稅移轉應稅土地之行為,應按實質課稅原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並應依同法第

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切勿濫用法律形式,取巧安排

逃漏贈與稅,一經查獲,除補徵贈與稅外,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加

2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

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營所遺

贈稅股余青樺,聯絡電話:04-26651351104)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0/1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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