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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09:22:18| 人氣1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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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停車場如對外營業收費應辦理營業登記課稅


臺南市林先生來電詢問,大樓所屬地下停車場,部分車位供非大樓住戶臨時停車並收取費用,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大樓地下停車場之管理使用方式,可依下列情形認定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1.地下停車場如由大樓管理委員會自行管理,且全部車位均供大樓住戶停車使用,所收取之管理費或清潔費,並非營業稅課徵範圍,大樓管理委員會可免辦營業登記。

2.地下停車場如由大樓管理委員會自行管理,部分車位供大樓住戶使用,部分車位出租他人使用,不論是按期收費、按次或計時收費,均屬銷售勞務範圍,該管理委員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3.地下停車場如由大樓管理委員會招商承辦,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對外營業收費,應由該承辦商辦理營業登記,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籲請大樓管理委員會應注意相關規定,如有將地下停車場車位出租與非大樓住戶停車使用,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免遭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8048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0/22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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