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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09:15:01| 人氣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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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額,該扣繳稅額視同租金


(沙鹿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近期查獲甲公司向乙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由甲公司負擔租賃所得扣繳稅額,乙君每月實收租金202,200元,甲公司誤以202,200元的10%扣繳稅款20,220元,發生短漏扣繳稅款情事。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賦稅署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前例甲公司每月給付乙君202,200元,扣繳稅額由甲公司負擔,則其租金應扣繳所得額為224,666元〔202,200÷(1-10%)〕,租金應扣繳稅額為22,466元(224,666×10%)。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綜所稅股王靜怡,聯絡電話:04-26651351223)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0/1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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