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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6 09:24:08| 人氣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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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金額達限制出境之標準如提供擔保品可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近日有民眾於出國時被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攔阻無法出境,經詢問才發現是因欠稅未繳被限制出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個人欠繳已確定之稅款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出境。

該局說明,為避免因欠繳稅款而遭限制出境,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款書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如一時無法籌足現金繳清欠稅,亦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提供相當欠繳稅款之擔保,擔保品經審酌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易於變價及保管之規定者,即可免於被限制出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收到稽徵機關寄來的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時,應詳細核閱,如對核定內容沒有疑義,應於限繳

期限內繳納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0/15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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