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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3 09:21:56| 人氣1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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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菸酒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管理,並配合實務運作需求,財政部修正發布「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有關再利用及再利用機構之名詞定義,以資明確一致。(修正條文第2)

二、為有效掌握菸酒事業、清除機構與再利用機構間之廢棄物再利用運作,增訂菸酒事業應與委託之清除機構及再利用機構簽訂契約書,及契約書應記載之事項。(修正條文第5)

三、將現行財政部公告之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移列於附表,並定明本辦法所規範之菸酒事業,其事業廢棄物除適用附表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外,亦得逕依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再利用內容進行再利用,以期藉由提供多元化再利用途徑,促進資源循環再利用。復為加強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增訂附表所列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用途,如有造成環境污染之虞者,得暫停其再利用。另規範菸酒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或再利用過程,應採有效抑制惡臭物質逸散與除臭之措施。(修正條文第7條及附表)

四、修正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所需文件,增列緊急應變計畫及符合環境影響評估規定證明文件,以強化個案再利用管理。(修正條文第8)

五、為簡化許可展延之申請,修正展延申請免依審查新申請個案再利用之方式辦理,並增訂展延申請程序及應檢附之申請文件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及第14)

六、現行第14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者之過渡條文,已無保留之必要,爰予刪除。(現行條文第14)

七、對於未依個案再利用許可之文件及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者,增訂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始廢止其許可之規定,俾給予業者合理之改善時間。(修正條文第15)

  前揭修正條文內容,已刊登於財政部國庫署網站(網址:http://www.nta.gov.tw)之「最新消息」,歡迎上網查詢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員旭潔

聯絡電話:(0223979491分機510

相關附件: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庫署

更新日期: 2014/10/9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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