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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9 09:21:40| 人氣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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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雖已繳納其應繼分,惟其他納稅義務人尚未繳清遺產稅款,依法仍應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繼承人洽詢自己已繳清應繼分之遺產稅,其他納稅義務人倘未繳納應繼分之遺產稅,其可否免負繳納責任、免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民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是在遺產稅未全數繳清前,遺產係由繼承人公同共有,各繼承人就遺產稅應負連帶債務責任。

該局指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雖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要求稽徵機關按其法定應繼分分別開立繳款書繳納遺產稅,惟如其他納稅義務人未全部繳納各自應繼分稅款時,稽徵機關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就全體納稅義務人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之稅捐,請於繳納期限內儘速繳納,切勿心存僥倖,否則不僅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沈重負擔,還將遭移送強制執行,恐得不償失。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9/18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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