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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7 09:22:39| 人氣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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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未提示我國駐外使領館等核發之證明文件,債權人不得列報呆帳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等,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其債務人居住國外者,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外,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驗證屬實,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債務人如居住國外者,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等,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其所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驗證屬實;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函復,憑以認定債務人已倒閉或逃匿之事實,尚非由駐外單位出具呆帳損失之證明。

該局呼籲並舉例說明於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實際發生呆帳損失600餘萬元,惟因該公司之債務人居住在國外,且甲公司無法提供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單位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故無法據以認定債務人已倒閉或逃匿之事實,該局乃予以全數剔除並補稅100餘萬元。【#421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王起鳳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87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9/16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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