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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7 09:19:24| 人氣7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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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機構承租保管箱內之遺物是否應申報遺產稅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近日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機構承租保管箱內之遺物是否應申報遺產稅?

該分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應請國稅局一起會同開啟保管箱,經點驗、登記後,保管箱物品即可由繼承人領回,國稅局人員會將保管箱財產清冊,一聯交予繼承人,以憑申報遺產稅。

該分局另補充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故該分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務須把握時間申請會同開啟保管箱,才能在遺產稅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 劉佳蕙,電話049-2223067#111)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9/4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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