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4-09-16 08:53:21| 人氣5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當心!!出售未辦登記房屋,仍應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蘇君於1011月買入新北市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該房地已依法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及房屋稅,且辦妥土地所有權登記,蘇君於1021月訂約將該房地出售予何君,因未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排除課稅規定,應課徵特銷稅。

該局表示,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分別為特銷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縱使係屬違章建築、鐵皮屋……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仍屬特銷稅課稅範圍,如未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仍應依法課徵特銷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崔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71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9/12

台長: 板新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