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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2 09:03:06| 人氣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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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8月20日修正公布「關稅法」部分條文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關稅法部分條文業於103820日修正公布,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承攬業就其所承攬之貨物得直接向海關傳輸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之法律規範,以明確劃分運輸業與承攬業權責,提升通關效能及加速發展我國商港物流運籌業務;初期僅開放空運貨物艙單、海運快遞貨物艙單及海運轉口貨物艙單供承攬業申報,至於海運進口貨物艙單及海運出口貨物艙單部分,將於2年內完成相關配套法規修正後再予實施。

 

二、增訂業者向海關申請使用自備封條之資格、條件、種類、驗證基準及使用範圍等事項,以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及保障人民權益。

 

三、增訂保稅工廠進口自用機器、設備,比照加工出口區事業及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免徵關稅,但5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補繳關稅,俾符各保稅區賦稅優惠之一致性及公平性。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後續將儘速邀集相關公(協)會共同參與研商訂定各相關子法及配套作業規範,以期建構簡化及便捷的通關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何兆謙

聯絡電話:(022550-55002559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更新日期: 2014/9/2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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