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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5 09:02:01| 人氣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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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以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有些營利事業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劃分清楚,致與業主個人或家庭費用混淆不清,而各項罰鍰原不屬營利事業之必要費用,故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另依各種法規科處的罰鍰,亦不得列支。

該局特別呼籲,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詳予記錄,如與本身業務無關,即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剔除補稅外,另需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400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羿如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55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9/4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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