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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3 08:44:22| 人氣1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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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屋應儘速擇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房屋納稅人注意了!以往只要房屋做住家用,不論是自己住或租給別人住,都是按住家用1.2%稅率課徵房屋稅。但是今年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後,將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自1.2%~2%提高為1.5%~3.6%,自住房屋稅率仍維持1.2%,「自住」與「非自住」已有明顯區隔,納稅人應主動申報擇定自住房屋處所。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已依規定寄發納稅人持有本市多戶住家房屋之輔導通知函,收到通知函的納稅人,可併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全國各縣市之住家用房屋明細回覆單,共同擇定全國3戶以內之自住房屋,並於1015日前回覆,經擇定之自住房屋仍可維持1.2%稅率課徵房屋稅。若未回覆者,原核定按住家1.2%稅率課稅之房屋,將一律按「非自住」稅率核課房屋稅,請納稅人務必於期限內依法擇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自住房屋係指個人持有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1.無出租,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納稅人接獲稅捐機關自住房屋擇定通知函,可以參考下列二項原則選擇最適自住房屋:一、將住家用總現值最高的前3戶,優先擇定為自住房屋;二、因各縣市所訂非自住房屋稅率高低不同,亦可優先選擇非自住房屋稅率較高之縣市房屋為自住房屋。

 

自住房屋相關規定,可至該處網站(https://www.khtb.gov.tw)自住房屋專區查詢;或撥打該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6256811、旗山分處6612021洽詢。

 

更新日期:2014/09/01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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