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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1 09:10:48| 人氣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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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租稅協議資訊交換四不原則及臺商關心大陸內部課稅與協議適用問題


        鑒於兩岸經貿投資及人民往來日益密切,雙方投資人面臨之雙重課稅問題日益嚴重,財政部自98年起,配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推動洽簽「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兩岸租稅協議),期能減輕兩岸投資所得稅負,以增進臺商對外競爭力及提升我國投資環境吸引力,目前雙方已就協議內容大致達成共識。

 

        為增進各界對兩岸租稅協議之瞭解,財政部自去年下半年起,陸續拜會25位立法委員,並對606位會計師及對在臺灣及大陸約10,000名之臺商企業人士進行兩岸租稅協議內涵及效益之宣導,依據該部於103年度較具規模17場(合計2,171人)宣導座談會後回收之支持程度問卷統計,贊成簽署者約83%,表示普通者約15%,反對者約2%,目前外界回應尚稱正面,惟對資訊交換機制及大陸內部課稅與協議適用問題,仍有些許疑問,財政部爰與陸方進行討論並取得共識,以回應外界意見。

 

        財政部說明,雙方原已就兩岸租稅協議資訊交換機制應嚴守「不溯及既往」、「不作刑事起訴」、「不作稅務外用途」及「不是具體個案不提供」之四不原則達成共識。然近期與外界溝通說明時,部分臺商對於資訊交換仍有疑慮,爰再溝通討論,陸方業再次確認該四不原則,並表示將規劃於大陸地區對臺商及地方稅捐機關進行宣導說明,俾增進瞭解,減少疑慮。

 

        財政部以大陸稅捐機關查核大陸公司為例,說明經雙方確認之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後資訊交換四不原則之運作方式。首先大陸稅捐機關係依其內部作業程序,考量大陸公司所得稅申報案件之逃漏稅可能性及金額,衡酌查核成本及效益進行選案,與兩岸租稅協議是否生效尚無關聯;倘經選查,大陸稅捐機關將先依其內部法令及可運用之查核工具進行查核,於掌握大陸公司具體逃漏稅情節,例如大陸公司申報支付鉅額佣金予臺灣公司,卻未能提供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文件,而臺灣公司是否收受佣金之資訊為我方稅捐機關所掌握,才會敘明相關情節,「個案」請求我方進行資訊交換。

 

        財政部強調,積極推動兩岸租稅協議之目的是透過相互減免稅措施以消除兩岸重複課稅、減輕雙方企業及人民之所得稅負、促進雙方經貿交流,而非交換資訊協助對方查稅,影響層面極小,各界應多瞭解兩岸租稅協議所提供之減免稅利益。

 

        財政部將賡續加強宣導與溝通,並計劃自9月下旬起陸續進行校園宣導,凝聚各界共識,配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適當時機再行簽署。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更新日期: 2014/8/29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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