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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6 17:08:49| 人氣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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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固定資產不得申請退還溢付之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係指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營業人如購進之機器、設備或其他固定資產係供出售為目的,屬商品性質,其進項稅額僅能扣抵銷項稅額或列為留抵稅額,不得申請退還溢付之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該局於審理退稅案件時,發現某遊覽車公司於年初購進遊覽車4部,總價1,430餘萬元,申請退還取得固定資產溢付稅款70餘萬元,經查核結果其中1部遊覽車於購進後不久隨即出售,公司說明該部車輛係購入轉售,屬銷售之商品,非供營業上使用,與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退還之規定不符;本案經審理後,否准退還該輛已轉售之遊覽車營業稅款20餘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取得固定資產退還其溢付稅款之規定,其目的是鼓勵投資,促進生產,營業人於申報退還固定資產溢付稅款時,應注意購進之機器、設備或其他固定資產是否以供營業上使用為目的,如係準備出售,屬商品性質,其進項稅額僅能扣抵銷項稅額,銷項稅額不足扣抵,僅能列為留抵稅額,不得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8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8/25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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