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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0 17:09:18| 人氣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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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預定買賣協議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當心遭補稅及重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為規避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房地應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而與買方簽立預定買賣協議,並延後簽訂銷售合約,屬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除補稅外,最高可處漏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甚至可移送偵辦刑責。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為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與買方乙君簽訂預定買賣協議,協議於該房地持有滿2年後才簽訂正式買賣契約,買賣價款1,250萬元,先收取乙君訂金450萬元,甲、乙雙方並另外簽訂1份租賃契約書與借屋裝修承諾書,以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上免徵特種貨物或勞務稅之要件。惟該局核算自甲君登記取得至簽訂協議書之日為止,持有期間僅1年2個月,核認甲君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乃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補稅125萬元,並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5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以預定買賣協議之方法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僅風險高且代價大,買方不大可能配合,若遭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透過資金流向及相關文據查獲,除補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是籲請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勿心存僥倖規避,以免觸法而遭補稅重罰,反而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8/2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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