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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9 16:50:59| 人氣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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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及保險業申報103年7-8月期營業稅銷售額時,記得以最新修正之403及404申報書格式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103年6月4日總統公布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及第36條條文,主要內容係恢復「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5%。配合本次條文修正,營業稅申報書(403及404)已併同修改。
該局說明,前開恢復稅率適用之對象,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等兼營銀錢營業之信用部、信用卡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資產管理公司、人壽保險公司、產物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如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等。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申報103年7-8月期營業稅銷售額時,應以最新修正之申報書格式申報,俾免發生短繳稅額情事。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許科長 06-2298048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8/19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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