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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4 10:49:15| 人氣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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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按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以致投資股權淨值減少,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71128日台財稅字第09704081950號函規定,非按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以致投資股權淨值減少,如係以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沖抵者,其所含可扣抵稅額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

該局舉例,甲公司100年度因未按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以致股東權益減少1,000,000元,因該筆長期投資並無資本公積,故全數以8799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沖抵,依規定應於長期投資帳面價值調整日,將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200,000元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惟甲公司並未依規定辦理,以致101年度分配100年度盈餘時,可扣抵稅額比率計算錯誤產生超額分配,遭補稅並移送裁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遇有投資股權淨值減少,以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沖抵者,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股東可扣抵稅額之正確性,產生超額分配之情事。

(審查一科聯絡人: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 分機:1214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8/13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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