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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3 13:55:48| 人氣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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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詳實註記相關資料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檢舉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案件時,檢舉內容應有具體事證,不得以個人的意見或推測之詞及見諸報章媒體的新聞資料或網路資訊,作為被檢舉人涉嫌違章漏稅的論斷,據以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對被檢舉人進行調查。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詳實註記(1)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如是公司或商號,應註明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2)所檢舉違章漏稅的事實及可供偵查的資料與線索。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有關檢舉人資料,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稽徵機關對檢舉人姓名及檢舉事項,均應予以保密,故不用擔心檢舉人資料會外洩。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

上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苗栗分局服務管理課李美英,電話:037-320063526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6/16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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