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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6 09:11:41| 人氣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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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高速公路電子收通行費以經手人證明為憑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為簡政便民,103年4月9日新修正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增訂營利事業員工出差駕駛自用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所支付之通行費,得以經手人(即出差人)出具之證明列報交通費。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吳俊儀,電話:(05)6338571轉108)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7/3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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