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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6 09:05:10| 人氣2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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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就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所得稅優惠措施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為目前國家重要經濟發展政策,爰配合示範區政策目標,研擬臺商匯回示範區實質投資之海外股利或盈餘可免課所得稅;外籍專業人士海外所得免申報最低稅負與前3年薪資減半課稅;以及外國貨主於示範區內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外銷 100% 及內銷 10% 免所得稅3項所得稅優惠,做為政策推動之短期配套措施。

 

有關示範事業及其股東匯回區內實質投資之海外股利或盈餘免稅部分,配合示範區政策,本部以募集「國內新資金」、提升「國家經濟動能」等角度規劃本項措施,以兼顧吸引海外資金回流,充裕示範事業資金需求,提振國內經濟景氣、創造國人就業機會等多項政策目的,回流之資金須進行實質投資,包括增聘員工、擴建廠房等要件,與過去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僅要求設立營運總部匯回收益,不對資金用途控管之方式明顯有別,台商回台投資後產生之所得仍需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亦與過去五年免稅之租稅獎勵有別,將使全民同享政策效益。

 

有關外籍專業人士海外所得免申報最低稅負及前3年薪資減半課稅部分,財政部說明,為協助示範事業招聘所需外籍專業人才,提升國內產業技術,同時促進我國國際化程度,爰運用租稅優惠,做為攬才的政策工具。惟為避免對本國就業市場及租稅公平造成衝擊,爰僅限符合「國內現階段欠缺且亟需」、「生活及經濟重心與我國關聯度相對較低」等要件之外籍專業人士可適用本項優惠措施。

 

另外國貨主於示範區內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可享所得稅優惠部分,係為鼓勵外國貨主運用示範區物流加值服務,擴大相關產業產值,爰參照現行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制定。又為避免前開措施衝擊國內業者、產生租稅不公情形,前開外國貨主如將委託後貨物銷售予我國境內,僅得就當年度銷售總額10%內,享受免稅優惠。

 

上開3項所得稅措施,係配合示範區鬆綁金流、人流及物流政策制定,以示範事業為試驗對象,俾驗證政策鬆綁效果,且各該條文業規範適用要件,尚不致產生浮濫獎勵或租稅不公情形。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燕瑜

 

聯絡電話:23227556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更新日期: 2014/6/28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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