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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09:12:25| 人氣3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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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須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並完成24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課程,始能取得繼續執業資格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記帳士法第35條第3項規定,依法得登錄繼續執業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非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不得執行業務。所以該局籲請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登錄的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 103年度尚未參加專業訓練或專業訓練時數尚不足24小時者,應把握時間儘早完成24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並應加入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以取得104年度繼續執業資格。

該局指出,前揭管理辦法第2227條規定,記帳及報稅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其擅自執行業務者,應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處罰。亦即擅自執行業務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受處分3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截至目前為止已經核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專業訓練單位計有10家,其相關資料已建置於該局網站,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可以自行上網查詢(網址:http//www.ntbca.gov.tw/),如尚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柯雯慧,電話:04-230511117183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7/3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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