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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2 08:44:39| 人氣3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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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應依法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大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邇來房市交易熱絡,國稅局針對出售房屋之案件已加強選案查核,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房屋時,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遭補稅送罰。

該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李君於101年度出售坐落臺中市大里區房屋,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該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之12%計算及申報財產交易所得12萬元,惟經該所查得該納稅義務人係於99年間以850萬元購得,並於101年度以總價1,100萬元出售,以房地賣出總額減除買進總額之成本及費用250萬元,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1/5(假設土地公告現值為4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50萬元(250萬元×1/5),該所遂依李君短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38萬元之部分核定補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納稅義務人如未申報、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該所特別提醒,個人如出售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非可任意選擇以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以免嗣後被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得實際買賣交易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法令有不明瞭之處,可以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何惠絹,聯絡電話:04-2485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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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6/1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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