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4-07-22 08:43:19| 人氣4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高雄陳先生來電詢問,日前因父親死亡繼承A商號,該商號應否辦理決、清算申報,如何繳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因原負責人已死亡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係屬所得稅法第75條所稱之轉讓,依前揭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如該商號為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因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者,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目前(98103年度)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所得稅結()、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小規模之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清算申報,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335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許美惠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32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7/21

台長: 板新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