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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1 08:35:54| 人氣5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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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因合意解除契約而返還不動產,沒有特種貨物及勞物稅(俗稱奢侈稅)的問題


(沙鹿訊)民眾買賣房屋過戶後,因某些因素合意解約,此時買方需將原本已登記在名下的房屋,以「買賣」之登記原因過戶「返還」給賣方,因持有期間未逾2年,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特銷稅),民眾常有疑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說明,特銷稅的課徵主要是針對買賣或交換行為,而經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而返還不動產之行為,其性質與買賣交易有所不同,並不屬於該條例規範應課稅的範圍。但有一點須特別注意,由於此類案件的賣方是因為另一個契約行為(合意解除契約)而再次取得房屋所有權,其再次出售時,該房屋的持有期間,應以再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日為起算日重新計算,若持有2年內即移轉,仍應繳納特銷稅。

舉例說明,某甲於10331日向某乙購買房屋,並於同年月20日登記過戶,後於同年510日雙方合意解除上述買賣契約,並於同年月15日登記過戶,依規定某甲於5月份「返還」的移轉行為,雖於2年內登記買賣過戶,但因符合雙方解約的相關規定,無須繳納特銷稅,只是某乙取回房屋後,若再次出售,該房屋的持有期間,則應以103515日為起算日而非前次取得之日。

該所特別呼籲,民眾買房若遇上述狀況,應保留相關之解約文件;而賣方再次出售時亦應特別注意持有期間的計算方式,以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銷售稅股賴幸思,聯絡電話:04-26651351321)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7/14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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