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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7 08:38:39| 人氣1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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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商號應如何計算其當年度所得額?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果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者,應將前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若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在三千萬元以下者,則可以選擇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如下:假設甲商號原為小規模營利事業,於1027月以後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10216月份之查定營業額為900,000元,102712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為1,500,000元,則甲商號102年度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為2,400,000元,若甲商號為咖啡館且採用前述擴大書面審核申報,其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為9%,全年所得額為216,000元(=2,400,000元×9%)。

對以上說明如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臺中分局營所遺贈稅課,李家溱 聯絡電話:04-22588181120)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7/14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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