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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2 12:11:06| 人氣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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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繳稅未申報,仍屬未申報案件,經核定後不得採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10363日截止,納稅義務人若只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但未辦理申報,仍屬未申報案件,納稅義務人請儘速辦理補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1日起至531日(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因1035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63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依上開規定,納稅義務人必須繳稅及申報,才算完成申報手續。

該局指出,部分納稅義務人只有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並不算是完成申報手續,如果遭國稅局以未申報案件核定,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就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的規定。該局呼籲有上開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儘速辦理補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71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6/27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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