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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3 17:21:24| 人氣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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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出售入會權利銷售額達50萬元,如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課徵範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入會權利銷售額達50萬元者,如屬可退還之保證金者,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2條第2項規定非屬該條例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特銷稅所稱特種勞務,係指每次銷售價格達50萬元之入會權利,例如:營業人銷售高爾夫球證、健身俱樂部……等入會權利達50萬元,且非上述之情形者,均應依特銷稅規定,辦理申報繳稅,該局呼籲,若未辦理申報繳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一經國稅局查獲,依特銷稅規定,除補徵稅款外,按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91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6/2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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