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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3 17:16:06| 人氣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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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地免課特銷稅有關戶籍登記之認定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自住房地排除課稅之規定,係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上開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銷售日(含銷售日當日)前辦竣戶籍登記。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於10067日出售持有期間在1年內房地,未依規定申報特銷稅經該局查獲,雖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持有該戶房地,且持有期間未供營業使用及出租,甲君事後知悉恐涉有特銷稅,乃於100627日將戶籍遷至該房地,不符前揭規定,乃依銷售價格之15%予以補稅裁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未於銷售日前將戶籍遷入者,並不符合特銷稅免稅之規定,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繳特銷稅。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使用網頁電話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銷售稅課李雅雯,電話049-2223067#321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6/1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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