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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6 15:21:06| 人氣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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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要件,不可不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若符合所得稅法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要件,可以列報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2款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地址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可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以1 屋及每年扣除額30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在該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經該局以甲君、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未辦竣戶籍登記且有公司營業登記於該址,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確實有繳納購屋借款利息,應准予扣除,經該局以前開理由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駁回在案。
該局呼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列舉扣除方式之納稅義務人,如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之支出,應注意符合前揭要件,並依規定如期申報,方可扣除。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5/14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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