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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6 15:18:23| 人氣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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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不可不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為10363日,營利事業經計算後,如果有應納稅款者,應於截止日前自行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未如期繳納稅款者,除依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外,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即無法享有較多之租稅優惠。
  該所最近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以往年度均採會計師簽證申報,當年度申報全年所得額310萬元,扣除以前年度核定之虧損90萬元,應納稅額為37餘萬元,應自行繳納之稅款為36萬元,但該公司因疏忽延至10265日始繳納該筆稅款。因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截止日期為102531日,該公司逾5日繳納,除按應繳納之稅額加徵2%之滯納金7,200元外,並因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仍無法適用所得稅第39條虧損扣抵之規定,而遭補稅15餘萬元(90×17%)
  該所特別提醒,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為10363日,營利事業應於當日以前繳納稅款,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倘未依限繳納稅款,即無法享有虧損扣抵及較高限額之交際費等租稅優惠,為保障自身權益,請務必注意相關規範。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廖素敏,電話:04-22612821101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5/8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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