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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7 08:48:47| 人氣4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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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帳損失應於確定年度列報並須取具催收證明

呆帳損失應於確定年度列報並須取具催收證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而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之情形,除因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外,尚有因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該局指出,依上開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規定,債權逾期2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又依前揭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規定,屬債權有逾期2年,尚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債權中逾期2年,經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之呆帳損失,尚須檢附合於第8款規定之存證函等催收證明文件,始得認定 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鄒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67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5/6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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