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4-05-07 08:43:12| 人氣6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屬支付平常生活照顧費用、飲食費等,不得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屬支付平常生活照顧費用、飲食費等,不得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竹南訊)苗栗縣頭份鎮陳先生詢問:其102年度支付予養護中心之長期照護費用可否列舉扣除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自10176日起,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例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或其他合法醫療院、 所之「醫藥費」,皆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惟前揭醫藥費支出未包括長期療養之照護費、飲食費、聘請外傭或由護理人員居家照護。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財政部上開解釋放寬的範圍,係將給付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納入列舉扣除額範圍,至於照護費尚不在扣除額範圍中。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綜所稅股徐淑惠,電話:037-460597205)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5/3

台長: 板新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