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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2 08:55:44| 人氣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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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主張申報錯誤,應提示具體之證明文據

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主張申報錯誤,應提示具體之證明文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69億餘元,國稅局查核時以該公司未能提示帳簿憑證及有關文據,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營業淨利8億餘元,該公司不服,主張其原負責人曾君為向銀行詐貸而虛增營業收入,已向檢察官自首,虛增之營業收入部分應予減除,惟該公司僅提示自行編製之虛偽交易明細表,未提示具體事證以證實其虛增銷貨收入之金額,否准其減除,核定補徵稅額1億餘元。

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認為,甲公司96年度營業收入係由甲公司自行申報並由會計師出具簽證報告在案,核甲公司既自認於96年度有該營業收入之事實,稅捐稽徵機關自免其就甲公司有如申報書所載營業收入之舉證責任,甲公司「事後改稱」部分之營業收入係假造,應由甲公司舉證證明何筆營業收入為虛增,惟甲公司提出之轉帳傳票、出貨單、商業發票、裝箱單、訂購單等資料只是憑證,並非帳冊,甲公司無法提供收入明細帳、應收帳款明細帳,以及對應之原始憑證,未將真正之營業收入、成本及費用提示完整之帳證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稅捐稽徵機關自無從審酌甲公司真正營業收入之正確金額,稅捐稽徵機關依該公司申報之金額核定其營業收入自無違誤。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後,主張申報錯誤,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其所得額之帳簿及文據,並就其主張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當年度之營業收入如實申報,避免發生錯誤申報情形,如於事後辦理更正申報,應提示具體之證明文據。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鄧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1606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4/3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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