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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2 08:49:29| 人氣7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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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第1季及103年4月份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將於103年5月1日開徵,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103年第1季及1034月份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將於10351日開徵,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40條第1項規定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按季開徵之103年第1季營業稅及依同條第2項規定按月開徵之1034月份營業稅,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將於1034月下旬寄出,其稅款之法定繳納期間為10351日至510日,考量繳納期間屆滿日(103510日)適逢假日,為避免影響納稅義務人繳稅權益,爰順延至103512日,以資便民並維護納稅服務品質。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40條第1項按季開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係指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典當業、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包括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等);第2項按月開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係指特種飲食業(包括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人。

該局特別呼籲,稅款如未如期繳納,每逾2日將被加徵稅額1%之滯納金。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33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4/3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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