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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3 09:21:47| 人氣3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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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簽署租稅協議之資訊交換說明與釋疑

兩岸簽署租稅協議之資訊交換說明與釋疑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我國目前已生效之租稅協定在實務上執行個案資訊交換時,均嚴格依循租稅協定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約範本對於個案資訊交換規範之審核程序辦理,所要求提供之資訊必須是與稅捐稽徵有關,任何試探性質或無明確性之調查案件,均不被允許。

我國目前已生效25個租稅協定,其中尚不乏臺商人數眾多之國家,例如:新加坡、印尼、越南、澳大利亞、紐西蘭、荷蘭、英國等,這些協定均訂有資訊交換條文,在實務上,近8年來僅有13個具體個案進行資訊交換。在這25個國家合法納稅之臺商,並無被查稅之疑慮,反而因租稅協定受到政府之保障。

兩岸租稅協議係參照國際稅約範本及我國已簽署之租稅協定訂定資訊交換條文,且特別納入「不溯及既往」、「不作刑事起訴」、「不作稅務外用途」及「不是具體個案不提供」四不原則,限縮資訊交換適用範圍,以爭取臺商企業調整投資架構、兩岸交易模式及臺籍員工薪資給付方式之時間與空間。

若簽署兩岸租稅協議,對於來請求資訊交換之個案,對方必需具體陳述逃漏稅情節且為具體個案,而且我方同時尚需嚴格依循國際稅約範本對於個案資訊交換規範之審核程序辦理,對於請求資訊交換並非來者不拒,亦未從事自發及自動資訊交換。尚不致發生浮濫查稅或洩密之情形,且對於交換之個案課稅資訊,雙方均有保密義務,不會影響人民及企業之權益。

報載關於部分臺商擔心兩岸簽署租稅協議後,會因兩岸交換納稅資料而被擴大查稅。該局表示,大陸目前已簽訂98個全面性租稅協定(包括香港及新加坡)、9個單項資訊交換協定(例如英屬維京群島),另其簽署之「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已有64個國家及13個地區加入,對於經由第三地區投資或貿易往來之大陸臺商,即使沒有兩岸租稅協議,大陸亦可依上開協定或公約取得臺商課稅資訊,在這些國家(地區)的臺商目前已曝露於大陸查核補稅之風險,卻未相對享受兩岸租稅協議提供之減免稅措施,反處於不利之競爭地位。

該局特別提醒,目前大陸稅捐機關即可依據內部法令對所得稅案件進行選案查核,兩岸租稅協議並未改變其查核機制,又資訊交換設有「四不」限制,不會提高大陸臺商企業及臺籍員工被查稅之風險;反之,兩岸租稅協議之簽署生效,可提供臺商在大陸各項租稅爭議之溝通平台,並有助於提升臺商在大陸競爭力。納稅義務人對上述問題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撥打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楊子慧,電話:04-230511117151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3/22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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