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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2 09:27:03| 人氣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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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所得時扣取之補充保險費,適用所得稅法保險費列舉扣除之規定

給付所得時扣取之補充保險費,適用所得稅法保險費列舉扣除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規定被保險人按月繳納的保險費以及同法第31條規定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之補充保險費,均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範圍,得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2小目規定全額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上述應於給付時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所得,係獎金(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扣費義務人單次給付所得金額達新臺幣5,000元者,應按2%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填具繳款書,向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繳納。

該局另針對民眾經常詢問補充保費繳納證明文件之規定,進一步說明如下,扣費義務人,在每年131日前,會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之補充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彙報健保署。保險對象得向扣費義務人索取扣費證明或自扣費之次年41日起,向健保署索取繳費證明。另各地國稅局及所轄分局、稽徵所會在每年5月所得稅申報期間提供前一年度之所得、扣除額資料查調,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中列示之全民健保保費之金額,係已包含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在內之合計數,請勿因疏忽或誤解規定而重複申報扣除該項費用,造成嗣後補稅之困擾。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詢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各諮詢窗口。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4/3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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