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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2 09:23:29| 人氣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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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貨物稅年限延長3年

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貨物稅年限延長3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及節能減碳,並鼓勵電動車輛產業發展,原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年限,業於103121日奉行政院令,自本(103)128日起至106127日止,延長免徵貨物稅3年。

該局說明,鑑於我國車輛多以汽、柴油為主,排放二氧化碳量較高,為鼓勵發展高效率能源及低污染車輛,行政院推動「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財政部為配合此一方案,爰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定自100128日起,3年內免徵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並授權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前開規定免稅年限於本年127日屆滿,財政部經考量我國電動車產業目前尚處萌芽階段,有繼續推動示範運行及稅賦減免之必要,俾助相關產業發展,爰依前開條例第12條之33項規定,報請行政院裁示延長免稅年限,行政院並於103121日核定延長免徵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之貨物稅3年。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本次延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2項規定免稅年限,有助提高民眾購買電動車之誘因及推動我國電動車產業發展,以同時達成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等政策目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黃股長

 

聯絡電話:06-2228046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4/7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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