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4-04-15 09:37:45| 人氣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遺產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被法院拍賣,應補繳稅賦

遺產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被法院拍賣,應補繳稅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免徵遺產稅。但為確保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該條但書明定,承受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自承受之日(被繼承人死亡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除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為非農業用地者外,應追繳應納稅賦。

該局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於994月死亡,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經稽徵機關核准自遺產總額扣除其土地價值之全數,而免徵遺產稅,嗣該農地於列管繼續作農業使用之期間內被法院拍賣,即繼承人將土地移轉予他人,應予追繳應納稅賦。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上開法令「承受人......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已包含繼承人將土地所有權移轉,並不論其移轉予第三人之原因為買賣、拍賣、贈與或信託,皆屬喪失所有權,對該土地已無任何權能,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當應追繳應納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於農業用地5年列管期間,稽徵機關會定期抽查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發現農地有違規使用、廢耕或移轉等情形,稽徵機關會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如能於期限內恢復所有權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將不會被追繳遺產稅。高雄國稅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謁誠為您服務。

#147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孫慧蘭

聯絡電話:32288386711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4/14

台長: 板新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