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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8 09:35:09| 人氣6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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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承租房屋作為營業場所,於給付租金時,亦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承租房屋作為營業場所,於給付租金時,亦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民眾邱先生詢問,他租屋經營小吃店〈為小規模營利事業〉,房屋租金為每月25,000元,在支付租金時要不要扣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承租房屋之營利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扣繳率,從給付租金中扣取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再於每年1月底前(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長至25日止)將上年度內扣繳之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又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免予扣繳。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邱先生承租房屋每月租金25,000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租金應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稅款亦即2,500元,已達應扣繳稅額標準,邱先生應依規定於每月支付租金時扣取稅款繳納國庫,

並依前揭規定期限內向國庫繳清所扣取之稅款及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兩者缺一不可,否則經查獲,國稅局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稅款或補報扣繳憑單外,還會依規定處以罰鍰。該分局特別提醒,以上規定,無論是使用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查定課徵之營利事業均適用哦!【#131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助理員 姓名:王俊堯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903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4/1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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