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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9 08:51:20| 人氣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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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交付信託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公共設施保留地交付信託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故信託契約成立之前提,須委託人將其財產移轉予受託人。根據財政部94112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0690號函規定,信託財產於委託人生前業已移轉予受託人,而委託人為受益人,當受益人死亡時所遺留者,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無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該所呼籲,民眾於分配財產或理財規劃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不諳法令規定,損失原可享受之節稅利益。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葉子菁,電話:037-460597505)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3/15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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