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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9 08:47:25| 人氣1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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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移轉未經簽證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行為,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股東移轉未經簽證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行為,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最近查獲有股東出售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雖繳納證券交易稅,然其交易所得未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乃依法補徵所得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所謂「有價證券」,指政府發行債券、公司發行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如果公司股票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則該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之股票,即非屬「有價證券」,所以股東轉讓此類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免課徵證券交易稅,但是轉讓股票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財產交易所得之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股東轉讓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係為「轉讓其出資額」,應歸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因疏忽漏報,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又該局呼籲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李芳麗,電話:04-230511117314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3/1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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