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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6 17:15:58| 人氣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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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舉行婚禮,隔年1月辦理結婚登記,切勿列報結婚年度配偶免稅額

年底舉行婚禮,隔年1月辦理結婚登記,切勿列報結婚年度配偶免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有民眾詢問,若1021225日舉行婚禮,並向戶政機關申請以10314日為結婚登記,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呢?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須其課稅年度具有夫妻婚姻關係;又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是納稅義務人雖於102年底舉行婚禮,惟其婚姻係於10314日完成結婚登記始生效。納稅義務人常誤解上述規定,誤將新婚配偶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列報於上一(102)年度,致造成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之逃漏稅捐情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此一小小觀念將協助您自行檢視申報之正確性,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若對綜合所得課稅規定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搜尋相關資訊 ,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信義分局劉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100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2/5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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