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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5 17:29:09| 人氣4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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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特銷稅槓上開花,查獲逃漏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181日將持有未滿2年坐落於高雄市三民區之房屋及土地,以1,000萬元簽約出售予乙君,惟未申報特銷稅,經該局予以補徵稅額100萬元,並裁處2倍以下罰鍰。另查獲買方簽約及價金支付人為乙君,卻登記所有權人為其子丙君,涉有漏報贈與稅之情事,經該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屬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依房屋及土地之現值400萬元按10%稅率核課贈與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買賣不動產時應特別注意土地建物謄本登記取得時間,凡持有期間2年內符合應課徵特銷稅之不動產,於銷售時應依特銷稅條例規定申報,以免漏報被查獲而補稅及裁處罰鍰。另買受人如將購入之不動產直接登記予親屬,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遭補稅及移罰。【#477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助理員 姓名: 葉美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617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9/25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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