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3-09-17 17:49:52| 人氣2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個人出售房屋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得時,可列費用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為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所以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該局表示,因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一切費用後的餘額計算出財產交易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由於自10061日起,在個人出售房屋時,只要持有期間在1年或2年之內且未符合免課稅條件者,就必須要依照銷售價格按15%10%稅率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而該稅捐支出既然是為了出售房屋依法需負擔的稅捐,所以基於量能課稅原則,在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屬於房屋部分,納稅義務人則可以在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喔!【#472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林偉琦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58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9/17

 

台長: 板新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